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豫人社办发〔2021〕91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持续做好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把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
第三条 突出课堂教学能力,严把教学质量评价。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教学能力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
第四条 强化质量导向,破除“五唯”倾向。坚持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评价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现象。
第五条 秉持公平公开,严格标准,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科学设置职称岗位。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学校自主评审方式完成。
第八条 非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以下简称“其他系列”)的职称评审,经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等额推荐委托报送相关评审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26号)文件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2。
第十条 根据人社部和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岗位类型与评价标准,具体为:
(一)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学校当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二)将讲课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备环节,以切实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和育人效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结合学科特点,将高水平的项目报告、技术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发明专利等作为职称评审的代表性成果。
(五)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在省部级及以上部门主办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访谈(1500字以上),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纳入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第十一条 其他系列职称的申报与推荐、评审条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的对应系列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 职称申报采用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论文、著作申报正高限提供8篇,申报副高限提供6篇,申报中级限提供4篇;教学科研项目、奖励等业绩各限提供3项。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资格与业绩复核等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师德师风、人事、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研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受理学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纪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师德师风、人事、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十六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组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职称评审初评推荐工作组(以下简称“初评推荐工作组”),通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综合评价、业绩评价、现场评价等方式,统筹本单位职称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自主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对申报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材料、水平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校评委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会由25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担任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须在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由19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担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须在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评委会评审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发布年度职称评审方案
按照河南省职称工作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发展实际,制定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开展评审工作业务培训
学校适时召开全校职称工作会议,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培训,安排布置职称申报、推荐及评审工作,解读年度评审工作要点及政策要求。
各教学(教辅)单位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初评推荐工作组,学习相关职称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职称初评推荐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二十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评审标准前提下自主申报职称,填写《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并经推荐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实行申报人与申报单位双“承诺制”。
申报人据实填写《评审简表》,连同各项业绩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初评推荐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格和业绩材料初审
初评推荐工作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格初审合格人员提交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二条 指标核拨
领导小组根据各初评推荐工作组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数及学校事业发展实际核拨指标。
第二十三条 初评推荐
申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初评推荐工作组对其进行师德师风考核、综合考评、业绩评价和现场评审,并将申报人业绩材料、各项结果、综合得分及同(系列)级别推荐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审核和公示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向领导小组报送评议推荐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复审
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研部、学务部、教育技术中心、产教融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初评推荐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相关业绩材料进行业绩复审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
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实行代表作外审。在召开校评委会前,对申报人的2项代表作统一编号,每项邀请3名校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业绩材料全校公示
对申报人审核通过的有关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校评委会评审
(一)召开校评委会成立会议
宣布校评委会评审专家名单、提议主任委员人选,并表决通过。
(二)开展职称评审业务培训
校评委会评审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纪律,讨论并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提议通过学科组分组及分工。
(三)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要环节,按照先讲课后答辩程序进行。申报人讲课内容通过河南省职称评审系统按照先抽教材、后抽页码的顺序确定。答辩题目不少于3个,评审专家可以就申报人讲课内容提问,也可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工作业绩提问。申报人讲课答辩得分低于60分者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四)学科组专家评议
依据评审标准,学科组专家集中审阅申报人申报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审阅,其中1人主审。主审专家提出初审意见,学科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申报人得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者即为通过,可推荐至校评委会;低于三分之二赞成票者即为未通过,不得推荐至校评委会。
(五)召开校评委会评审会议
会议首先由学科组向校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并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意见,回答专家提出的质疑。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做出评议意见,最终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严禁重复投票。
第二十八条 结果公示、备案
校评委会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评审会议纪要,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和学校同步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1个月内,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评审结果。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若出现学术诚信等问题,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的资格。已获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已被聘任相应职称岗位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资格:
(一)接受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宴请,收受申报人或其委托人赠送财物的;
(二)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五)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评议结果的;
(六)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八)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四)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投诉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申报人对评审工作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回复实名举报人受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名向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受理复查申请,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个人信息和评审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申报人。不复查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意见。
第八章 评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岗位要求对具备资格人员进行聘任。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缓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逐步形成竞聘上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九章 职称初定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见习(试用)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中级职称。
上述申报条件要求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申报职称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上述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1年。
第三十六条 申请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初定人员,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章 资格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入校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入校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入职学校后,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所在部门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与学校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入职学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格确认工作与学校职称聘任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同步开展,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聘任至同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程序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修订)》(院人〔2020〕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转换系列
第四十条 转评各系列各级别职称须满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其中,卫生系列同级转评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专业须与已取得职称专业一致或相近,不得进行跨类别及跨专业转评。
第四十二条 高校教师同属文科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须同级转评满1年后,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四十三条 医疗类(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药学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等专业不得跨类转评,同一类内,不得跨类别(专业)转评。
第十二章 绿色通道
第四十四条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
第四十五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申报评聘职称时所使用的学历,均须进行学历认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职称自主评审实施方案》(院人〔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